李先生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了幾年,最近打算換工作,並根據合約規定向公司提出了辭職通知。老闆未能挽留成功,便要求李先生在離職前休完剩餘的年假。這樣的要求是否合法?如果李先生不想休完餘下的年假,他該怎麼辦?
根據勞工法例,僱員應享的年假不能計入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僱主無權強迫僱員在離職前休完剩餘年假。如果僱員在離職時仍有未放的年假,僱主應以薪酬補償未放的假期。
了解僱主無權強制要求僱員在通知期內休完未發放的年假後,接下來看看僱員離職時可享有的年假天數如何計算。
《僱傭條例》規定,受聘滿12個月的僱員可享有最少7天的有薪年假。前兩年每年7天,之後每年增加1天,最多可達14天。具體年假天數根據僱員的受僱期來計算,以下是簡表:
提示:如果公司按照僱員的入職日期來計算每個假期年,而新年度的假期年尚未滿3個月,那麼新年度的年假不會發放。
舉例:David於2020年1月10日入職,公司以入職日期為基準來計算每個假期年。David於2021年2月已休了3天有薪年假。如果David在2021年3月10日離職,他還有多少未放的年假?如果他在2021年5月10日離職,未放的年假又是多少?
未發放年假的薪酬如何計算? 未發放年假的薪酬應按僱員離職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實際受僱期計算。
僱主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僱員未發放年假的薪酬,否則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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