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即有薪年假,是指僱員每年除了公共假日以外,能夠自由安排的有薪假日。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連續受僱滿12個月後即可享有帶薪年假。
與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僱員福利不同,香港僱主必須遵守最低年假規定。僱員享有的帶薪年假根據服務年限逐漸增加,從7天到最多14天不等。
適當的休息對僱員來說至關重要,缺乏休息可能導致倦怠,進而引發工作績效下降、決策失誤、錯誤率增加,以及對客戶和同事缺乏同理心等問題。
年假是促進僱員身心健康的有效手段,能夠改善工作與生活的平衡。適當的休息可以幫助僱員減輕壓力、改善情緒,從而提升士氣和工作效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在連續受僱滿12個月後可享有7天的有薪年假,並隨著年資增加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不過,有些公司可能會提供更多的有薪年假。條例規定的最低日數要求如下:
年假原則上應為連續期間,但僱員可要求將部分年假分開使用,具體規定如下:
雖然有明確規定,但大多數公司仍允許僱員靈活安排年假。僱主不得阻止僱員休年假,否則可被檢控,最高罰款為港幣50,000元。
年假日期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需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僱員年假日期;如雙方同意,也可以更短時間通知。
年假薪酬按僱員在「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實際受僱期計算。
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需排除以下期間的工資:(i)未付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經同意的假期,以及未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ii)已支付的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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