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將至,不少大學生與中學生都會找兼職或暑期工賺點工作經驗及外快,但以Part Time形式工作能否獲勞工法例保障呢?這就要看閣下獲聘的條件是否合符《僱傭條例》所指的「418」要求。
對打工仔與企業而言,工作當然可分全職、兼職、短期工、臨時工及散工等形式,但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所指,其實法例是沒有這些類別的分野的。即是說,凡是按「連續性合約」規定而受僱的人士,無論是任何職位及工作時數,均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長期服務金、產假及遺散費等應有的待遇。
勞工處就臨時工、兼職及替工等形式受僱人士給予的指引: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 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所有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不論其工作時數,也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均可享有條例下,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的權益。
(資料來源:勞工處網頁)
「連續性合約」關鍵:418
要合符「連續性合約」的僱用條件,關鍵就是「4.18」這2個號碼: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並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且每周工作最少18小時,即合符「連續性合約」的聘用。
舉個例子,某人獲聘擔任兼職清潔工作,每日工作5小時,每星期工作4天(即一周便上班20小時),又連續為同一老闆工作滿4星期以上,那他便滿足了418的條件,並理應可享獲應有福利,例如剛過去的勞動節般,他是可如其他全職員工般享有1天有薪假期。即是說,在這情況下,即使是以兼職形式獲聘的打工仔,亦可享獲全職員工的待遇。
連續性合約的立法原意,是要為那些獲穩定僱傭關係聘用的僱員給予適度保障;如僱員在任職甚至是離職後發現公司並沒就相應條例給予適當待遇及福利,他們是有權向僱主作出追討的。
418條例有漏洞?
雖然《僱傭條例》是有為獲連續性合約聘用的打工仔提供保障,但在現實世界中,仍是有不少老闆會出盡辦法讓員工不符合4.18的要求,例如:安排員工在首3星期不停上班,但在第4星期則分配少於18小時的工作時間,這樣員工便無奈地無法滿足418的條件,而這些僱主便可不給予相應福利及待遇予兼職員工,以至於很多兼職員工及以「炒散」為業的打工仔無法獲得勞工法例的保障。
另外,有些僱主也會借意不向兼職及臨時員工提供這些福利及待遇,假設員工對相關條例不理解,或不主動提出要求,便「側側膊」扮作什麼也不清楚。例如,曾在快餐店以連續性合約受僱的李小姐表示,她的公司一直以來都是用時薪方式計算薪金,在收取薪金方面並沒出現狀況,但她卻從來都沒有享獲過公司提供的有薪假期。
有意尋找兼職及暑期工工作機會的打工仔及年輕人,如遇上上述狀況,便應向公司HR或勞工署查問清楚,或作出更明智的決定 – 搵過另一份工好過!
原文網址: 【勞工法例】滿足4.18條件 兼職同享長工福利 但有無良僱主…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article/185796?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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